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本案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内容是否有效以及应该如何履行:
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诉讼权利应该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是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规避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和《住房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不得逾期缴...(本文书还有2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