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10万元;2.被告支付因欠款产生的利息(以11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就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商业大道北海逸桃源花园**期土建工程项目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该项目投入资金10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6年7月18、19、20、21、22、27日及8月10、14日将115万元转入被告个人账户,被告在相应的借据中签字确认到账。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第六条约定通知被告要求撤资,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15万元及月息2%的利息。被告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中确认2018年2月17日被告已还款5万...(本文书还有2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