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胡**、河南省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劳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万顺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款项34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万顺劳务公司承建的正商华钻湾景**号楼工程,后将工程外抹灰及混凝土地坪等工程分包给被告胡**。原告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在被告胡**手续做室内混凝土浇筑工程。2018年2月13日,经对账后,被告胡**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拖欠原告劳务报酬款348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胡**缺席,未发表意见。
被告万顺劳务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用工关系;被告公司与被告胡**的工程已进行了结算...(本文书还有1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