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被告民权县科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郑*电器有限公司、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民权县科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