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随州市中心医院、原审原告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提起上诉称:1.其提起诉讼,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其与聂**、肖**、刘**共同起诉随州市中心医院,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其子的切身利益。由于医院在为聂争做手术时,未完善止血措施,造成手术后腹腔内大量出血,导致聂争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损害结果引致的责任由其家庭承担,其赔偿9.5万元,其丈夫刘**精神失常,其子刘*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医疗责任有公安机关的尸检检验记录予以证实,责任有多大应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确定,鉴定申请未获一审法院准许,属故意排除医院的责任,其起诉身份符合主体条件。即便其未起诉,人民法院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文书还有1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