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原告医疗费121639元,护理费1347651.2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10000元,伙食补助费20800元(100元/天*208天),残疾赔偿金764251.20元(47176元*20*90%*90%),残疾用具费179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248532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张**系三法定代理人的近亲属,因左膝关节疼痛不适7年,加重4个月,于2017年3月23日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黄岛院区)治疗,××”。于2017年3月24日行××双侧膝关节双间室置换术”,在住院治疗期间,因被告漏检、漏诊、延误治疗时机,也未尽会诊、转诊等义务,导致张**病情扩大至×××后遗症,精神障碍,言语障碍,皮肤感觉障碍等”。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的病情严重扩大,给原告及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及财产损失。受害人也因此导致的精神问题无法独立起诉,只能由其亲属代为诉讼。对此,被告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理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第一,原告张**在答辩人医院的诊疗经过。患者张**,男,58岁,因××膝关节疼痛不适7年,加重4个月”于2017年3月23日入住答辩人医院,入院诊断为:××、××、××(ii型)。患者既往有××史10余年,长期服用药物治疗,自述血压控制可;××病史4年,自行服用药物治疗,自述血糖控制可;自述3年前行声带息肉手术;否认其它病史及外伤史。患者入院后积极完善术前相关检查,术前心电图检查结果示大致正常心电图,血糖为5.56mmol/l,血压为145/8...(本文书还有8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