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徐某2、徐某1与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2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徐某2、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2、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待评残后主张;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周*受孕后,便到被告处建卡,并在被告处进行孕期常规检查。2015年10月24日,原告周*孕产期到,到被告处生产,经被告进行剖宫产术后,产下原告徐某1,经被告处诊断,原告徐某1严重畸形,手部、脚部根本没有指骨。由于被告产前b超漏诊,导致原告周*产下严重畸形的原告徐某1,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周*、徐某2的健xx育选择权,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肉体、精神损失。原、被告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辩称,1、第三原告的主体不符,本案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未导致徐某1的身体受损害,其作为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2、经鉴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徐某1的残疾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全部诉求不应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起诉时一并提起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的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该所于2018年3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三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55866.8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文书还有6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