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其建筑物、恢复工地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6年5月3日,登封市人民政府颁发了1121号宅基地使用证,面积为98.42平方米,其四至范围为:东至界石路,西至上房后墙齐路,南至上房南山齐路,北至活墙刘*魁,宅基地上有3间瓦房及一间厢房、附属物等。2012年正月,被告拟对原告的房产予以开发,原告根本不同意。2012年8月,被告强行将原告的房产扒掉并拆除,将原告旧房拆除后...(本文书还有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