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为云天公司)、被告陈**、第三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云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罗*,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第三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天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7000.00元,并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2.判令被告陈**对原告的出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云天公司因开发建设阆中“云天新城一号”和“云天新里程”楼盘需要周*资金,2014年3月,原告通过出借人代表林*向被告云天公司出借资金197000.00元,被告云天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同时被告陈**书面承诺为被告云天公司向原告等人的借款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共同偿债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前,被告云天公司仅按月利率1.6%向原告支付了利息至2015年3月2...(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