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苏州前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港公司)、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建公司)、陈**、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沈**涉及刑事案件被依法刑拘,且该案件尚未审理结束,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长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郭*,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前港公司、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后,原告以涉案《劳务工程分包协议》上被告长建公司的公章并非真实公章为由,于2018年9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建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于2018年9月6日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前港公司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2.判令被告前港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0元;3.判令被告陈**、沈**对被告前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本文书还有4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