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汉族,1946年10月**日出生。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刘**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判决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拆除其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将土地返还给上诉人。事实和理由:1996年5月30日登封市人民政府给上诉人颁发了1121号宅基地使用证,面积为98.42平方米。2012年被上诉人拟对上诉人的房产予以开发,通过他人说和过,但并没有完全协商一致,2012年8月,被上诉人强行将上诉人房产拆除,在上诉人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建设了三套房产,建成后单方承诺给上诉人分配房产,也没有给...(本文书还有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