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已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中厦西安分公司与吴**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2.中厦公司是否应向吴**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根据中厦公司与福安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处史**的签字、史**作为中厦西安分公司项目经理以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法院诉讼、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资料,能够证明史**确系中厦西安分公司涉案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史**在《内部承包合同》上注明涉案项目发包给吴**,同时当庭证明吴**实际施工的事实,能够证明吴**与中厦西安分公司之间实际存在合同关系。中厦西安分公司称涉案工程并非吴**施工,但其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工程由案外人实际施...(本文书还有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