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5735099。
3.申请日期:2006年11月20日4.核准日期:2009年10月7日5.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6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类似群2103;2104;2107;2108;2110;2112):刷制品等。
二、诉争商标使用证据提交情况。
在行政阶段,原告提交如下主要证据:
1.关于桐城市凯驰涂装器材有限公司及其产品介绍的网页截图;2.关于中国电信黄页中相关页次的照片;3.产品生产场所...(本文书还有1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