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8506881。
3.申请日期:2010年7月23日4.核准日期:2011年8月7日5.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8月6日。
6.标识:
7.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类似群0801;0802;0807;0809):铲(手工具);锄头(手工具);锤(手工具);螺丝刀等。
二、诉争商标使用证据提交情况。
在行政阶段,原告提交如下主要证据:
1.关于原告及其产品介绍的网页截图;2.关于中国电信黄页中相关页次的照片;3.产品生产场所照片、产品照片;4.武汉市西湖海权五金油漆辅料经营部等公司出具的证言等;5.原告公司发货清单;6.原告与安徽四通营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7.安徽省省桐城市海晶塑胶有限公司等公司出具的证言;8....(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