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陈**、钟**、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张小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亦为被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张**对借款1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陈**、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7日,陈**、钟**因经营生意,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张**在借条上签字担保。2017年2月21日,陈**、钟**再次向龚*借款150000元,并约定最迟还款时间...(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