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欧国经、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成悦大厦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国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7200402349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合同》;2、被告欧国经清偿该合同的借款本金、应收利息、拖欠本金罚息及应收利息罚息,截止到2018年8月28日合计40395.42元(其中本金39583.18元、应收利息725.79元、拖欠本金罚息69.73元、应收利息罚息16.72元)和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水平上浮30%计付,具体数额以第三人提供的对账单为准);3、原告依法就...(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