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蒋*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诉前登记处理,诉前调解不成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征地收补偿费333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村民,一直在生产生活,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在拥有自留山8.78亩,并于1983年取得《浙江省临安县社员自留山使用证》。2017年,因科技城发展需要,包括原告自留山在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20...(本文书还有1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