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宓**与被执行人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向宓**支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要求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本文书还有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