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赵**、上海协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协创货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永诚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被告协创货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永诚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协创货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永诚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由被告永诚保险公司依次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本文书还有3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