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秦*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秦*公司)与被告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阴**清偿拖欠原告秦*公司垫付的货款49264元、运费2691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秦*公司与阴**素有业务往来。阴**购买中山市等地的产品,均委托秦*公司代为运输并帮其垫付货款及运费。2018年7月10日,阴**向秦*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截止到2018年1月15日,共欠秦*公司垫付的货款49264元,运费2691元,合计51955元。阴**承诺上述所欠货款及运费定于2018年10月20日归还。欠款到期后,秦*公司多次想阴**追讨未果。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秦*公司提起诉讼。
阴**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本文书还有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