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辩称:一审法院判决基本正确,部分维护了王**的权益,应依法驳回威远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混合料235000元是在李**挂靠威远公司期间使用的,而一审法院让王**举证证明用于威远公司的施工范围,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对此应依法改判。威远公司除一审判决第二项以外,对于235000元混合料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不存在诉讼时限、诉讼时效过期及虚假诉讼的问题。王**主张的工程款不仅具有事实依据,还具有法律依据。
安图一建公司辩称:涉案工程与我公司无关。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威远公司和李**支付机械费和混合材料款578000元(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过程中,王**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威远公司和李**共同支付工程款(机械费和混合材料款等)510616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按中国...(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