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袁**、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被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兆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袁**、袁**赔偿罗*损失230300元(罗*因投资喜洋洋餐厅向湖北农信贷款15万元,利息1134元/月;向中山市两益照明公司交纳押金13500元;应支付陈*坚8个月工资合计20800元;应支付给黄红强油、米、纸巾、饭盒等费用26000元;转让费红轩豪1万元;半年水电费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5日,罗*转店经营了快餐店8个多月。2017年8月,袁**热心帮助3个月经营。同年...(本文书还有1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