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郭**,康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郭**,中海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连带赔偿因环境污染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9.2万元。(二)判令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5日,国家海洋局公布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确定该起事故为海洋溢油污染重大责任事故。原油污染及消油剂造成渤海海水质量急剧下降,大量微生物死亡,致使王**所从事的海产养殖业遭到严重损失。财政部从蓬莱19-3油田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中拨付1.76亿元用于山东海域近海岸的生态恢复,说明山东渔民受到漏油损害。农**和康菲公司签订的协议说到,受到潜在损害的地区都应该赔偿。因此,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公司依法应对王**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康菲公司辩称,王**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主要理由:(一)王**主张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造成其养殖损失,但未提交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因此,其不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无权提起索赔。(二)王**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养殖物遭受损失的事实,也不能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其诉称的损失不应得到认定。(三)王**未能证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与其主张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而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蓬莱19-3油田溢油未到达王**指称的养殖区域,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与王**诉称的损失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山东省被排除在《关于解决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渔业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的协议书》的范围之外是合理的。(四)王**未能证明其适时提起了诉讼,其起诉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
中海油公司辩称,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主要理由:(一)王**未提交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其对指称的养殖区域没有合法的养殖权利,无权提起任何索赔。(二)王**索赔的养殖损失没有事...(本文书还有8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