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男,1986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男,195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武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雷*、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9)鄂1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武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人保武汉公司在商业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436121.91元;2.二审诉讼费由张**、雷*、雷**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人保武汉公司与雷**之间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医疗费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予以赔偿。一审判决认定张**的医疗费全部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适用法律不当。二、鉴定费不是张**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的直接损失,一审判决人保武汉公司承担张**的鉴定费,适用法律不当。三、雷*驾驶车辆系营业性货运车辆,应当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一审中,雷*未提供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第二款“6.驾驶出租车货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没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属于无证驾驶,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本文书还有5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