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1与被告张某1、张某2、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98000元及金项链、金戒指、金**、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某1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8年10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8年11月份按民间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同居3个月后被告因琐事回娘家后未归。婚前原告方*被告方彩礼款共计98000元,并为被告张某1购买了金项链、金戒指、金**、金**。现在双方已无法再继续生活,但被告方拒不返还彩礼,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2、隋某辩称,原告列我们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我们未参与原告和张某1之间的彩礼交接情况,也没有代管任何彩礼,因此,我们不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被告张某1辩称,原告没有实事求是地...(本文书还有1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