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广电随县支公司与昌盛安装公司是否应当对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广电随县支公司作为有线电视网络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昌盛安装公司作为光缆的实际施工人,在吴*镇进行光缆施工作业过程中,在未确保作业现场无其他人员、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其他人员受伤的情况下,造成熊**因光缆线落下被砸受伤的后果,而熊**是在自家菜园劳动时受伤,其自身并不存在过错,故广电随县支公司与昌盛安装公司对熊*...(本文书还有46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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