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联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人张**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联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何**,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唐**、谢**,第三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8〕1549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下称涉案决定书),理由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为在职职工补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对离开单位后不在职的职工补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没有具体的规定第三人2011年1月入职原告时,原告已向其说明各项福利待遇,其住房公积金已包含在工资中第三人在原告工作期间从未提出过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问题2017年11月,第三人辞职离开原告2018年6月,第三人向被告提出要求原告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被告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涉案决定...(本文书还有4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