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联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人李**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联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何**,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唐**、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8〕1744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下称涉案决定书),理由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为在职职工补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对离开单位后不在职的职工补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没有具体的规定第三人2006年4月入职原告时,原告已向其说明各项福利待遇,其住房公积金已包含在工资中第三人在原告工作期间从未提出过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问题2018年6月,第三人辞职离开原告201...(本文书还有3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