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朱**、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李**赔偿吕**医疗费56655.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30元/天×36天)、护理费6930元(154元/天×9天×2人+154元/天×27天)、残疾赔偿金39929.60元(24956元/年×8年×20%)、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2924.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116519.69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7日11时40分许,吕**与倪*乘坐李**驾驶的“佳康”牌电动三轮车从临海市白水洋镇界岭村驶往下宅方向,在途经临海市赤白线临海市时,因前方同向有一辆朱**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停在路边,当李**驾车自该车左侧经过时,该辆三轮摩托车启动行驶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佳康”牌电动三轮车侧翻倒地。本次事故发生后,吕**、李**及案外人倪*被送往台州医院接受治疗。吕**经诊断为左侧小脑半球及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顶枕部头皮血肿、头皮挫伤、两侧××、低钾血症、右肺多发结节等,住院36天后于2017年6月12日出院。临海市公安局...(本文书还有5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