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王*,被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雷**支付余**欠款人民币240万元及利息307483.33元(截至2019年5月29日,以2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雷**协助余**进行湖南天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3.诉讼、保全等费用由雷**承担。
雷**辩称: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无效的,是为了帮助原告当时已被法院冻结资金的解除问题。2.余**并非在2013年退出公司,而是一直在参与公司经营,系公司股东。3.所谓240万的股权转让金不属实。4.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240万元的借条,且双方从来没有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5.2013年向银行贷款期间,原告均以股东身份出现,且事后有分红,所以原告所主张的240万转让股权并退出公司经营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