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麦**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由审判员姜*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温**到庭参加诉讼。后变更为由审判员胡柔燕独任审理,于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伤残赔偿金278057.6元、营养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2134.86元、误工费1466.67元、护理费110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伤残鉴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以上共计864359.13元;原告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伤残赔偿金327800元、营养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5940元、误工费73333元、护理费110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伤残鉴定费149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5000元,共计86421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临近生产便于2017年5月24日入住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待产入院后,被告对原告的身体进行检查并进行采血抽样用于检验凝血5项以及电解质7项等项目的情况但从检验报告得知,原告的凝血5项以及电解质7项中的多项检验结果均超出了参考区间的范围内,特别是d-二聚体(d-diner)的检验结果已...(本文书还有6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