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三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扬电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及原审第三人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8日,马**向公积金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公积金中心为其追讨2010年8月至2017年8月三扬电子公司欠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并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了三扬电子公司商事登记基本信息、《缴费历史明细表》《历年工资总额明细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等材料。
2017年12月29日,公积金中心向三扬电子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要求其对与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马**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马**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三扬电子公司如对马**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本文书还有4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