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男,1977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女,1981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兴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中的“交付”,应当指法定登记交付。案涉房屋已于2018年12月7日过户,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应当视为交付,交易已经完成,毕**、汤**无权行使解除权。二、毕**、汤**拒绝重新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经贷款银行多次电话联系、上门催促后,仍不积极履行办理贷款的合同义务,导致贷款迟迟无法办理,其也没有收到毕**、汤**的剩余购房款,故其在不动产权已经过户的情况下,不能再将案涉房屋钥匙交给毕**、汤**使用,...(本文书还有4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