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与被告北京该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优酷公司委托代理人唐*,该亚公司委托代理人曲骥原、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该亚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73.8万元及合理支出26.2万元,其中合理支出包含律师费25万元、公证费1.2万元。事实及理由:电影《战狼2》(以下简称涉案电影)由吴*执导,自上映以来影响巨大。我公司经支付高额版权费用,依法取得涉...(本文书还有10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