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了(2018)吉0881行初****号行政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了(2018)吉0881行终****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故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1行初****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此后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依法追加国投新疆罗*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4月,被告接到第三人举报,认为原告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营港中化肥硫酸钾厂购进的“金农夫”、“埃尔克”钾肥,在产品外包装袋上标注:“罗*泊钾盐”、“新疆罗*泊”字样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于2018年6月6日对原告作出了洮市监行罚字(2018)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原告涉案钾肥40吨并处25万元罚款。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且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6日作出的洮市监行罚字(2018)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辩称,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8年4月1日被告接到第三人举报,称原告经**“辽宁金农夫农业科技有限...(本文书还有5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