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6年8月2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底,被告承包小工程需要资金周*,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其中,2011年底在淮口镇红旗连锁楼上茶馆借现金3000元,2012年正月十八(2月9日)在原告家中借现金20000元,2012年3月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借现金7000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本文书还有1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