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聘请书、专项审核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2月7日,银行卡号************968的涉赌金额为503532.17元;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2月7日,银行卡号*******的涉赌金额为431455.04元;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2月8日,银行卡号*****的涉赌金额为3347570.10元;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2月8日,银行卡号*******的涉赌金额为5419.60元。
(二)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陈**、肖**、周**、黄**的检测结果无异常。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肖**、周**、黄**结伙运营网络赌博微信群,接受他人投注,赌资合计人民币4287976.9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本文书还有1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