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已经支付部分医药费,现家庭困难无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13时许,被告陈*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正阳县××环城路农商银行门前与原告邓**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邓**受伤。2015年6月18日原告邓**妻子余**到正阳县××大队报警,称其丈夫邓**骑自行车与被告陈*发生事故受伤。正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以已无故事现场,道路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未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划分。事故发生后,被告陈*及其家人将原告邓**送至正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7632.1元,肢具费2600元。2015年10月14日,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做出驻申正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84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腰部伤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存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壹佰捌拾日,并花费鉴定费600元。原告邓**受...(本文书还有1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