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梁**,均系广东中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甄**因与被上诉人古**、刘**,原审被告广东一步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步公司)、广东一步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以下简称:一步公司海珠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林**、广州坤信商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信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甄**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古**、刘**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古**、刘**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林**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书认定这个买卖关系,二被上诉人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原审第三人林**,并收取相应的房款,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既然房屋最终是要卖给原审第三人林**,那么原审第三人林**将房屋通过原审第三人坤信公司交给上诉人使用,也是合情合理。被上诉人长期对涉案房屋放弃管业,其领取涉案房屋的出租收益极为不公平。二、退一步讲,如果法院支持被上诉人收取出租收益,亦应当由其承担出租期间产生的费用。出租期间,上诉人委托第三人坤信公司支付了各项费用26226.91元,该费用原审法院未予处理,对...(本文书还有5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