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覃喜正及原审被告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根据事故认定书,覃喜正事发时是醉酒驾驶,血液乙醇含量为225.8mg/100ml,属犯罪行为,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其只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无论从法理还是一般的社会认知上,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造成的后果应由罪犯承担,不应由王**承担。如在覃喜正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判由王**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错误的价值取向;2.覃喜正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已经在中山市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也不能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事故发生地,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本文书还有3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