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3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女,1975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郑**、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实,错误的认定本案的事实。涉案合同系与王**签订,后期支付是郑**通过微信支付,不涉及任何公司。
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补贴款86578.05元及违约金10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文书还有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