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7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0000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借款利息65000元(自2015年2月4日-2019年4月4日),其余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3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至2014间,程**在宁夏承包工程。我在建筑行业务工,与程**在工地认识,程**包活我带了3个人给他干,完工后,已支付工钱。期间,程**以给经理送礼、请经理吃饭、发工人工资等陆续向我借款260000元,未予偿还。2015年1月31日,程**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明确程**借款26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2月3日还清,还将身份证押给我。过完年,程**要回银川,没办法买票,我将身份证邮寄给程**。后多次联...(本文书还有2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