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男,1993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女,198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潘**、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潘**、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许**因膝盖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与被上诉人的损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对此不予认定确属错误。(一)许**的膝关节受损确是被上诉人造成的。首先,双方因纠纷发生拉扯,导致许**膝盖受伤,这是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对此,前次诉讼及本次诉讼均已查明,许**对膝关节损伤进行了长期治疗;(二)许**在本案主张的医疗费系因2015年11月...(本文书还有4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