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夏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江苏华夏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宏佳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后被告北京华夏宏佳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阜宁县公安局对原江苏华夏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莅民涉嫌诈骗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侦查,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将该案移转公安机关进行侦查。2016年1月8日该案退回本院。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朱**,被告江苏华夏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宏佳投资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华夏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江苏华夏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11年发布“阜宁生物质能热电项目安装工...(本文书还有3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