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法定代理人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户传朝、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医药费共350688.74元,医院陪护费7900元,亲属误工陪护费20100元,交通费共1574.50元,其他费用共931.3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65000元,以上合计316194.54元,伤残鉴定费及伤残赔偿金待鉴定后确定(具体详情请见赔偿明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陈**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医药费共553719.13元,医院陪护费8260元,亲属误工陪护费53600元,交通费共2136.50元,其他费用共6381.3元,伤残赔偿金74789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营养费14800元,护理费1285440元,司法鉴定费127...(本文书还有3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