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温县飞天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飞天制品厂”)、王**、原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于2019年2月2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飞天制品厂、王**、原建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飞天制品厂的负责人原春芳、王**、原建中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因超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对上述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告知三被告不予受理。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2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由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后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诉讼保全费,以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936元。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第二被告分别于2014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2%;...(本文书还有3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