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王**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艺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王**、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27998元、死亡赔偿金63748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请求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先行赔付)、交通费5000元,以上共计77048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3日9时42分,被告孙**驾驶被告郑州艺诚公司所有的豫a×××××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郑州绕城高速行驶至郑州绕城高速39公里25米处时,与步行的受害人王*增相撞,造成原告父亲王*增死亡、豫a×××××号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11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南绕城高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负事故的次要责...(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