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的一审诉求。事实和理由:张*提交的嵩阳办事处档案材料中的土地使用证、安置协议书加盖有嵩阳办事处的印章,一审认定张*没有提交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没有事实依据。土地管理部门是否留存原始档案并非张*所能控制,一审以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原始档案为由不予采信张*的证据,没有法律依据。经张*了解,为防止拆迁中存在纠纷,部分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原土地使用证、土地档案已经销毁。建房...(本文书还有1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