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常宁市水口山镇朱*村聂家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的法定代理人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常宁市水口山镇朱*村聂家村民小组负责人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71707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邓*自出生就一直在被告组里居住、生活,户口也登记在母亲名下,其母亲聂**在被告组里有承包责任田,也建有住房,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2年-2017年,因政府对被告朱*村聂家组的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原告母亲在被告组里的土地也被征收,2018年2月份,被告向该组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其中土地设施补偿款9986元每人、土地征收补偿款61721元每人,共计71707元每人。原告母亲的哥哥聂某尔、弟弟聂某聪均获得了征地补偿款,但被告却以原告母亲系“外嫁...(本文书还有2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