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2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张*于2013年6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原佛山市物价局提交《举报书》一份,请求事项为:1.到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处稽查张*于某年某月某日上环、某月某日人流、某月某日人流、某年某月某日上环、某年某月某日除环、绝育手术等,存在乱收费、制假、造假的事实;2.对市一医院进行全面稽查违法的事实,查明后作出严肃处理;3.依法回复张*。同年6月21日,张*再次向原佛山市物价局邮寄补偿说明及病历、收费清单、收费收据等证据资料。2013年6月26日,市发改局到市一医院处调取了张*住院期间的病历记录、临时医嘱单、放射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住院证明书、收费收据等证据,并分别对市一医院财务科副科长和妇科护士长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2013年7月5日,原佛山市物价局向张*作出佛价检举(2013)62号《佛山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张*对其举报不予受理。张*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佛山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佛府行复案(2013)6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原佛山市物价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单,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佛山市物价局于2...(本文书还有5625字未显示)